裁判係指裁定和判決二者
裁定之救濟,依法律規定可分為三種:抗告、聲明不服以及不得聲明不服。
針對未確定的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針對未確定的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
行政訴訟法 第264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46 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所提起之救濟,在行政訴訟法上稱為: (A)再審(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