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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所提起之救濟,在行政訴訟法上稱為:
(A) 再審
(B) 重新審理
(C) 上訴
(D) 抗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hiremeplz1688 大三上 (2015/05/30)
針對實體法的審議決定=判決 不服=上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蔡明楨 高一下 (2013/10/02)

裁判係指裁定判決二者

裁定之救濟,依法律規定可分為三種:抗告、聲明不服以及不得聲明不服

針對未確定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第三人撤銷之救濟

針對未確定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非常上訴救濟

3F
Hami Liu 大一下 (2022/03/03)

行政訴訟法 第264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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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所提起之救濟,在行政訴訟法上稱為: (A)再審(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