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A)公司辦理減資案 (B)終止出租全..-阿摩線上測驗
1F 丸 大二上 (2019/09/19)
公司法第 185 條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B)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C)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n行之。 (D)第 199 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n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