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司於分配股利之次年何時前,應將股利憑單填發給股東,以利股東併入年度所得..-阿摩線上測驗
2F good900700 小六下 (2022/07/06)
第 102-1 條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