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64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第 65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49依訴願法規定,訴願審理: (A) 一律採言詞辯論 (B) 一律採書面審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