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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屬於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所得主張者:
(A)終止權
(B)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
(C)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另交無瑕疵之物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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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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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ing Chang 高三下 (2012/06/11)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1)解除契約359  (2)減少價金359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Wan Ting Syu 幼兒園下 (2012/04/10)


 

第 359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4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2F
邱淑宜 國三下 (2012/05/30)
(A)解除權。

下列何種權利,不屬於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所得主張者: (A)終止權(B)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