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公務員不服所屬機關所為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後,得..-阿摩線上測驗
1F Gil Ouyang 國三下 (2012/03/19)
釋字第 243 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