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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2 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案件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後幾日為全 程限辦日期?
(A)1 日
(B)2 日
(C)3 日
(D)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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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計算中
1F
pylee0728 高三上 (2024/08/03)
(3)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案件:
甲、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後 3 日為處理時限,並得視情形於會前將
指派與會人員、建議意見或會辦事項等事項,簽請主官(管)核閱
後辦理歸檔作業。
乙、會議召開單位應於會後 6 日內,將會議紀錄行文各出席單位;會議、
會勘資料、紀錄及分辦表等相關資料應一併歸檔。
丙、收文時如已逾開會日期者,以一般普通件公文時限管制辦理。

62 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案件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後幾日為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