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8 會辦案件送、收會方式:1、會辦之文件,承辦人應先取得會辦管制文號後,交文書單位送受會單位。2、凡有時間性或重要案件,以由承辦人親持洽會為原則,並通知文書單位完成管制流程。3、如案情涉及數個單位,應視案情需要決定採連續會或分會方式,並依限催還。4、收會案件除送會目的內容中,述明有時間性之案件應依限辦理外,其餘按速件時限(3日)期限處理,並按規定列入稽催;如確因研辦費時,無法依限會畢時,應按規定辦理展期,並通知送會單位。5、受會單位收會時承辦人應填註收會時間,還會時應將會辦意見裝訂於會辦單後方並加蓋騎縫章及填註退轉時間,俾明責任及稽催管制作業。6、已無續辦需要之會辦單,歸檔前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始可辦理歸檔。
165 收會案件除送會目的內容中,述明有時間性之案件應依限辦理外,其餘按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