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就讀幼兒園的小美疑似有視覺障礙,經其家長同意後接受特殊教育鑑定, 依據..-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7/04):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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