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如何處理?
(A) 公務員不須迴避
(B) 經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同意,即不須迴避
(C) 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D) 應由訴願管轄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2F
Ardyn Lee 大四下 (2016/01/11)
行政程序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行政程序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
查看完整內容

20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