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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法院於案件有何種情形之一,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A)曾經判決確定者
(B)曾經大赦者
(C)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D)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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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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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請問這題怎麼解?
倒數 3天 ,已有 1 則答案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9):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無罪判決)

1.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2.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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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院於案件有何種情形之一,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A)曾經判決確定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