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政黨法第26條等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80.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時,應組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