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立法委員之何種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A)任期內所為之言論 (B)在..-阿摩線上測驗
顏煜容(Laguz) 國二下 (2024/09/05):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依釋字第435號理由書摘錄:
「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又同依釋字第435號理由書摘錄:「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使豁免於各種法律責任,既係基於維護其職權之行使,若行為已超越前述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故,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應只限於在院內、職權內。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
釋字第435號
延伸參考資料:
法律百科 — 〈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怎麼用?當立委就可以亂罵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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