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人員不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司法人員? (A)民間公證人(B)公證佐理..-阿摩線上測驗
1F 阿四 大四下 (2016/04/05)
第2條(司法人員之定義)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第3條(司法官)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4條(其他司法人員) 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書記官長、書記官、通譯。 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 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四、主任觀護人、觀護人。 五、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 六、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 七、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 八、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 九、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