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
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
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下列那一法院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A)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