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可上訴第三審? (A)刑法第 335 條、第 336..-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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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1/23)
原本題目: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30)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侵竊詐三恐贓背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