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
(B)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
(C)地方政府之國家賠償委員會之委員
(D)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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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6), C(89), D(812), E(0) #3274258

詳解 (共 3 筆)

#6218252
地制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無給職亦同。但營利事業之職務可)。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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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134
12 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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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376
地方民意代表(如:縣市議員、直轄市議員、立法委員)
我的印象中是可以到私大當講師
因為之前唸大學時有見過知名的市議員來授課
但好像不能是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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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10547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 第53條 1.直轄市議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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