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中低收入戶、領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非自願性離職的經濟弱勢民眾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繳稅捐之申請。
3 下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之情形,何者可以免計算利息? (A)應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