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被繼承人之下列遺產,何者需列入遺產總額?①繼承人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阿摩線上測驗
hao_account 高一下 (2024/09/13): 第一項(免計入)及第二項(應計入)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免計入遺產總額。 第三項依同法條第3款,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 第四項依同法條第12款, 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第五項依同法第17條第6款, 應計入遺產總額,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非為免計入。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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