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文書證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私文書他造不爭執其真正,..-阿摩線上測驗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9): A. 民事訴訟法 第 357 條 (文書之證據力(三)-私文書)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B.
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 (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1.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第三人❌ 2.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C.
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 (文書之證據力-私文書)
1.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2.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D.
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1.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2.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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