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七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15. 警察依法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資料;但因該第三人有特定事由時,須報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