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如訂明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Sarah 高三下 (2024/08/19):
第 4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八、其他必要事項。 | 檢舉 | |||
anonymous 國一下 (2024/10/08): 政府採購法 §57 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1I 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檔案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並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檔案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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