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某醫院達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之規模,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阿摩線上測驗
Goal 國二下 (2024/07/23):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一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並依表列名額配置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二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依表列名額配置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設施經營者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時,應填具附表三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設施經營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時,應製作、保存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異動時,亦同。
文字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16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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