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送達申訴人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本校依法應以可供查核之方式送達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46.目前法令規定教師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多久以內以書面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