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違規行為之罰鍰處分,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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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 Ouyang 國三下 (2012/05/07)
行政罰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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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林政廷 高一下 (2018/04/25)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認為行政罰n裁處權之行使與否,不宜懸之過久,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n權益,惟亦不宜過短,以免對社會秩序之維護有所影響,爰規定其消滅時效為n3 年,並就時效之起算點加以明定,以杜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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