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解釋,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應受憲法保..-阿摩線上測驗
6F f46791957 小二上 (2014/05/26)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587號(民國 93年12月30日) 爭點: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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