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日後因公益之必要必須廢止原法規,導致法秩..-阿摩線上測驗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8/15):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 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導致人民因信賴而生之利益受損害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大法官解釋525號 | 檢舉 | ||
黃星星113初等普考錄取 高一上 (2024/08/29): 信賴保護原則
1.意涵: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是從傳統法理中之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以及基本權保障原則(例如財產權、人格權)等演化而成,係指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種信賴保護原則,通常是指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是公權力行使的相對人,其對公權力的信賴應予以保護。信賴保護之要件如下:
(1)須有信賴基礎-國家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行政指導,或是行政事實行為。例如某甲參加外縣市地方特考收到考取通知(行政處分)。
(2)須有信賴表現:因相信國家的公權力行為而安排其生活,處置其財產。例如:某甲因此在外縣市租房子。
(3)須信賴值得保護:無行政程序法§119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例如:某甲無行政程序法§119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故某甲之信賴值得被保護。
2.NO.525:信賴保護原則不限於授益處分的撤銷與廢止,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註: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之實例:民國97年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將高考三級的應考資格由專科畢業提昇至需大學畢業。但訂有3年之過渡期間。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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