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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5 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C)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行為過當者,不罰
(D)得被害人承諾所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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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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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8/15):

C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23                

 

 

 

承諾」>它主要是用在於「阻卻違法性」。只要被害人放棄保護的意思屬於阻卻違法的層次,則這種放棄之法益意思,稱之為『阻卻違法之承諾』ex:例如傷害罪(刑法277)

A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刑法第21條第一項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刑法第22

          

資料來源:

https://bobolong18.pixnet.net/blog/post/19131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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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星星113初等普考錄取 高一上 (2024/09/02):

刑法

(A)§21Ⅰ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B)§22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C)§23(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得被害人承諾所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罰→正確,除非得被害人承諾所為之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時,才會被判刑(§282Ⅰ)。

 

1.§282Ⅰ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得被害人之承諾(又稱阻卻違法性承諾):意指被害人所為對於自身受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予以放棄之意思表示,倘行為人所為法益侵害之行為,係基於被害人承諾所為,則予以排除成立犯罪,即肯認該被害人之承諾為法律所明訂以外之一種阻卻違法事由(即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依此理論,行為人之侵害行為雖屬侵害法益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而不罰。然則,通說亦認為法益輕重有別,並非所有之法益均得容認個人任意捨棄處分,因此,被害人之承諾作為一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仍應有其限度,並不能與既有之成文法體系相扞格,換言之,得以被害人之承諾而阻卻違法之前提,係以該遭侵害之法益,為法律所允許被害人捨棄者為限。而我國刑法參酌國情、社會觀念,並不認為生命、重大身體法益係屬被害人得以捨棄之法益,此由我國刑法對得被害人承諾所為諸如殺人、傷害致死/致重傷、墮胎等行為,因為彰顯生命、重大身體法益之不可侵害性,仍分別設有處罰規定(即刑法§275Ⅰ、§282Ⅰ),觀之甚明。從而對於侵害他人生命、重大身體法益之犯罪,不能以被害人之承諾而阻卻違法。又刑法§294Ⅰ之遺棄罪,係為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所設之罪,其所涉者非屬被害人得捨棄之法益,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援引被害人之同意作為阻卻違法事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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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