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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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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關於地方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設簡易庭,管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案)件
(B)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C)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
(D)設書記處,職掌紀錄、文書、登記提存、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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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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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10
【站僕】摩檸Morning
: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1天 ,已有 1 則答案
靜怡
高三下 (2024/09/27):
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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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於地方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設簡易庭,管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