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78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1038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6.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幾個月內,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