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下列何者不屬之?
(A)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 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B)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C)查訪並監控相對人
(D)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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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29), C(586), D(40), E(0) #1514233
統計: A(76), B(129), C(586), D(40), E(0) #1514233
詳解 (共 3 筆)
#7453014
依據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 (a) 符合第一款規定: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 (b) 符合第四款規定: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 (c) 不屬之(錯誤選項):法條明文規定是「告誡」而非「監控」,警察在行政階段並無直接長期監控相對人之法定義務與職權,故此項不屬於法定保護方法。
- (d) 符合第五款規定: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本題主要在測驗法條用語的準確性,「監控」與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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