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之涵義內容?
(A) 爲推廣商品之計畫或組織
(B) 參加人須先繳納保證金
(C) 參加人應給付一定之代價,以取得推廣茼品之權利
(D) 參加人獲得佣金,主要係基於其所推廣商品之合理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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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22), C(35), D(52), E(0) #619159
統計: A(34), B(422), C(35), D(52), E(0) #619159
詳解 (共 1 筆)
#906362
| 第 8 條 |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 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 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 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 紹他人參加者。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 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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