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滿55歲之某甲擔任公務人員已任職滿25年,今涉嫌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某甲欲辦理自願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年資已符合申請自願退休之要件,應准予退休
(B)某甲因案喪失申請退休之權利
(C)某甲需年滿60歲方可申請自願退休
(D)某甲之退休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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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2), C(10), D(248), E(0) #2822286
統計: A(35), B(42), C(10), D(248), E(0) #2822286
詳解 (共 2 筆)
#5843564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12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第 24 條
1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3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第 75 條第1項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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