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而契約未有特別約定者,適用民法第122條所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本題陷阱即在於並未指出「履約期間末日」,如非末日,仍應予以計算:
案例:
契約規定交貨期限為106年9月17日,該日適逢星期日,得標廠商於同年8月2日交貨
但如果算至前一周的周日仍在履約期間,則該周日的天數仍然照常計算!
33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