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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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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採購契約-是非題1-50#1794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A)O(B)X
2 機關於契約所定送達地點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應於契約內訂明。其未訂明者,應於機關上班時間為之。 (A)O(B)X
3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依機關之書面或口頭通知,不必於契約內訂明。 (A)O(B)X
4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應於契約內訂明。 (A)O(B)X
5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A)O(B)X
6 廠商於工程完成前,對於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場所之設施,負當然保管責任,不必於契約規定。 (A)O(B)X
7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廠商於工程完成前應對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場所之設施負保管責任。 (A)O(B)X
8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契約規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含每單位包裝之重量、包裝材料等〉,由廠商決定。 (A)O(B)X
9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規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 (A)O(B)X
10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 (A)O(B)X
11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三。其他百分之五,由廠商自行吸收。 (A)O(B)X
12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A)O(B)X
13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A)O(B)X
14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及單價,至於金額或數量,則視個案實際履約情形,不必於契約記載上限。 (A)O(B)X
15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A)O(B)X
16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付仲裁。 (A)O(B)X
17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不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18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19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適用行政程序法。 (A)O(B)X
20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不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21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22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不在此限。 (A)O(B)X
23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A)O(B)X
24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生效日期應為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 (A)O(B)X
25 機關應對廠商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A)O(B)X
2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文件。 (A)O(B)X
27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O(B)X
28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履約,經機關通知廠商全部暫停執行,其情況經改正後,機關應就暫停執行給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29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英制為原則。 (A)O(B)X
30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先發生者為準。 (A)O(B)X
31 機關採購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廠商履約費用者,機關應補償其差價。 (A)O(B)X
32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契約即不成立。 (A)O(B)X
33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A)O(B)X
34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A)O(B)X
35 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仍計入保固期。 (A)O(B)X
36 機關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A)O(B)X
37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惟不能履約者,尚不得免除契約責任。 (A)O(B)X
38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A)O(B)X
39 機關得視需要,於採購契約中明定契約價金應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A)O(B)X
40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文件。 (A)O(B)X
41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應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之履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 (A)O(B)X
42 依採購法契約要項,機關辦理採購,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A)O(B)X
43 依採購法契約要項,機關辦理採購,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A)O(B)X
44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經機關指示即生效。 (A)O(B)X
45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A)O(B)X
46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契約自始無效。 (A)O(B)X
47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A)O(B)X
48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採購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A)O(B)X
49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機關應予拒絕。 (A)O(B)X
50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尚非不合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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