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可同時辦理財產保險經紀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A)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B)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C)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D)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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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1), C(38), D(177), E(0) #1622806

詳解 (共 4 筆)

#2856786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職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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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028

第四章  教育訓練

第30條


  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第31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

第32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施行後第一年至第四年間申請換發執業證照者,應分別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十六小時、三十二小時、四十八小時及六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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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為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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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保發、大學    在職保發、經紀人商業同業或公會、保代商業同業、大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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