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以下何者為不要式契約?
(A)買賣日用品之契約
(B)夫妻財產制之契約
(C)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
(D)收養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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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6), B(27), C(28), D(34), E(0) #653756

詳解 (共 1 筆)

#1138397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而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則稱為「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所謂要式契約的履行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參見民法第七百十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予字據訂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動期限之租賃。」;另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豐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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