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以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民事簡易事件經第二審裁判後,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但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B)簡易庭係設置於各地方法院
(C)簡易事件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D)簡易庭之庭長由法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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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19), C(738), D(17), E(0) #150599
統計: A(268), B(19), C(738), D(17), E(0) #150599
詳解 (共 4 筆)
#785270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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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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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787
A-民訴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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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668
|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
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
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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