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以心靈重建、輔導就業等方式,協助出獄人重返社會生活的組織是:
(A)創世基金會
(B)臺灣更生保護會
(C)杏林基金會
(D)董氏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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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9455), C(48), D(40), E(0) #160602

詳解 (共 6 筆)

#473558
A) 創世基金會:清寒植物人、失智失依失能老人、街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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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638
董氏基金會:推動菸害防制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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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002
財團法人中華杏林基金會醫. 學教育獎學金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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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7535

(0650330 制定)

更生保護法

第 1 條

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理由

本法之制定旨在保護出獄人或有再犯之虞者,故於本條揭示本法制定之目的又本法係屬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於其他法律,並在本條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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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7569

(0650330 制定)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司法行政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理由

一、更生保護工作,在刑事政策上屬於司法業務之重要一環,故應由司法行政部主管。

二、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方法,並應在章程內明確規定。

 

(0690620 修正)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理由

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0910621 修正)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理由

一、為管理更生保護會,法務部訂有「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生產事業人事管理要點」、「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等規定,惟均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另增訂第二項明定其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二、關於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定,法務部固已訂有「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惟其法律位階恐有不足。為配合前開之修正內容原第二項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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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665

臺灣更生保護會:法律上唯一指定專門處理出獄人就業、重建心靈的組織。
其他組織:服務對象是完全不同的群體(例如植物人、心理健康、兩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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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2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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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殺關鍵字破解:看到出獄就想到更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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