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以心靈重建、輔導就業等方式,協助出獄人重返社會生活的組織是:
(A)創世基金會
(B)臺灣更生保護會
(C)杏林基金會
(D)董氏基金會
統計: A(152), B(9455), C(48), D(40), E(0) #160602
詳解 (共 6 筆)
(0650330 制定)
更生保護法
第 1 條
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理由
本法之制定,旨在保護出獄人或有再犯之虞者,故於本條揭示本法制定之目的。又本法係屬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於其他法律,並在本條予以規定。
(0650330 制定)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司法行政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理由
一、更生保護工作,在刑事政策上屬於司法業務之重要一環,故應由司法行政部主管。
二、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方法,並應在章程內明確規定。
(0690620 修正)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理由
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0910621 修正)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理由
一、為管理更生保護會,法務部訂有「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生產事業人事管理要點」、「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等規定,惟均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另增訂第二項,明定其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二、關於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定,法務部固已訂有「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惟其法律位階恐有不足。為配合前開之修正內容,原第二項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
臺灣更生保護會:法律上唯一指定專門處理出獄人就業、重建心靈的組織。
其他組織:服務對象是完全不同的群體(例如植物人、心理健康、兩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