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經移送之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阿摩線上測驗
2F godislove825 研一下 (2021/04/25)
公務員懲戒法 第56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20條 Ⅰ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Ⅱ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Ⅲ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