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幾..-阿摩線上測驗
1F love 高二下 (2016/11/17)
第四十四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方式)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