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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多久?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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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0)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看完整詳解
2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3/30)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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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口愛不給虧 大四下 (2022/10/11)

修第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33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多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