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各機關(構)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何者係由審計機關以修正之方式處置?
(A)各公務機關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
(B)各國營事業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
(C)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時
(D)各機關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得支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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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472), C(38), D(23), E(0) #393507
統計: A(80), B(472), C(38), D(23), E(0) #393507
詳解 (共 2 筆)
#968743
(A)審計法第 35 條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C)審計法第 40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D)審計法第 21 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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