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現行制度,下列何者不能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
(A)行政院
(B)屏東縣議會
(C)檢察總長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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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956), C(3104), D(110), E(0) #2353343
統計: A(107), B(956), C(3104), D(110), E(0) #2353343
詳解 (共 7 筆)
#4305886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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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991
黨
民
法
關
法院 可以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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