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 者,關於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稽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B)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均免徵
(C)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契稅免徵
(D)土地增值稅免徵、契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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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per999962 國三下 (2020/12/07)
第 67 條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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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75369 幼兒園下 (2020/07/25)

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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