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關稅法第 64 條規定,對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得退還其原繳關稅,下列何者不得退還?
(A)進口一年內,因法令禁止其銷售、使用
(B)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價值
(C)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
(D)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因貨物逾原訂有效期限,依法不能使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1), C(5), D(131), E(0) #980787

詳解 (共 1 筆)

#5371345

關稅法 第64條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

一、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二、於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三、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