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兒童福利法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遭受傷害情事,應在多少時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A)十二小時
(B)三十六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二十四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1), C(13), D(502), E(0) #469971

詳解 (共 1 筆)

#1212579
1.兒童福利法93.6.2廢止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67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7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註:「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