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員工負擔提繳退休金,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 月工資之比例為:
(A)10%
(B)8%
(C)6%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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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2), C(1151), D(42), E(0) #708280

詳解 (共 2 筆)

#1212314
勞工退休條例-4年金保險

第36條(年金保險費之提繳及其繳納期限)【相關罰則】第2項~§46§53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保險人繳納。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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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86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
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
行業務收入課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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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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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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