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實施區段徵收時,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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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21)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 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 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 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 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 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 得需用土地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