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築物設置受變電設備的電氣室時,其設置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變壓器具有發熱之特性,故必須考量換氣或空調設備之建置
(B)應設於建築物負載中心附近,以減少電壓降及減少電力損失
(C)考量台電與建築物戶間的責任區分與外線引入,電氣室須設置於地下最下層
(D)通道寬度與室內淨高應考量機器的搬運與日後的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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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9), C(432), D(4), E(0) #252599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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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要進入市區,必須下交流道減速慢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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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多設於地下室,但納莉颱風時淹水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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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配電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電場所以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一樓或空地為原則,設置於地面一樓或空地有困難者,得設置於其他樓層,十六樓以上之建築物宜分設於地面及適當之中間樓層。

二、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空地時,應屬於該建築物建造執照範圍之法定空地內。

三、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二樓以上時,應有載重量達 1.5 公噸之吊運設備可供運送設備至設置之樓層。(吊運設備係指電梯或室內伸出屋外之鋼樑及電動滑車裝置等永久性吊裝設備)。

四、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樓層時,不得設置於最底層(地下一、二樓除外),設置於地下二樓以下(含地下二樓)時,應有車道或自備緊急電源之昇降設備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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